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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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以4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63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7183元,由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13元,由***负担14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511元(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2元(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3663元,其中多预交的1000元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担的部分,合计11511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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