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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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以4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63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7183元,由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13元,由***负担14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511元(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2元(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3663元,其中多预交的1000元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担的部分,合计11511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