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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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平顶山市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贷款本金314744.3元及截止2020年8月24日的利息(含罚息)11816.54元,并自2020年8月25日起继续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8元,减半收取3099元,由***、平顶山市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