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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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贷款本金184290.21元及截止2021年2月10日的利息15945.33元,并自2021年2月11日起继续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提供抵押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路南水岸佳苑5号楼19层1905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第000507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