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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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银川市兴丰达贸易有限公司 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佳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市兴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40000元,利息542952.04元(截止2020年10月26日),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告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青铜峡市佳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银川市兴丰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永宁县某号房、被告***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被告***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以及永宁县某号房,被告***名下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某号营业房拍卖、折价、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371389.3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8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丰达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青铜峡市佳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