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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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光华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182904.98元、利息42674.8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某号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元,已减半收取计2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