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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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市商贸城物业管理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1)冀1128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二段“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孙晏青担负。”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孙晏青担负。”。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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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市商贸城物业管理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1)冀1128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二段“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孙晏青担负。”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孙晏青担负。”。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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