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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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朝阳向原告姬**支付所欠工程款26721.4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朝阳向原告姬**支付违约金5344.29元(26721.45元×20%=5344.29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被告刘朝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