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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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903执恢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铁新与被执行人孟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9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9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9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