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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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支付欠款本金37375.98元、截止2020年11月12日的利息、费用58306.53元及之后的利息、费用(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37375.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6.5元,由***负担1068.4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负担3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退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