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北方机械重汽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本溪市中心医院
沈阳军区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万元,以上共计十二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各项合计一百一十二万一千三百一十元九角三分的百分之二十,即二十二万四千二百六十二元二角八分。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六百八十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即八千三百四十元,由原告***、***、***负担六千一百七十二元,由被告***负担二千一百六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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