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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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被告***对(2017)辽021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大连莱克星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900元、伙食补助费312元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780元(原告按照诉请标的79212元及普通程序预交),由被告***承担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辽0211执异342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