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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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南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南康支行借款本息73,839.60元(剩余利息的给付自2019年7月21日开始继续按照《个人房屋按揭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至欠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剩余利息的给付按照原告单位电脑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 二、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南康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我的家园37号楼,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辽房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建筑面积56.17平方米,房屋产籍号:020019-0037-606)房屋的折价款或变卖、拍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未履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总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