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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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2084850元及利息(以206485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999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44998元,由原告***、***负担22391元,被告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负担元22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