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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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共同向安某支付3,032,008元及利息(以3,032,00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从一审判决;上诉人安某交纳的二审案件30,800元,由安某负担,上诉人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延吉分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22.14元,由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延吉分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