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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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仁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仁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648元、公共能耗费120元,合计76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仁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64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的违约金。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