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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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8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以8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