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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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153.62元; 二、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维修延期损失(以12515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至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实际维修完毕之日或者原告***收到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通知由原告***自行维修之日止); 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5030.9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41元,合计223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09元,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负担1923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192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1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