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营销服务部
本溪市中心医院
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861.34元、伤残补助金69986元、精神抚慰金10497.90元、矫正器材600元、交通费500元、复印费26.5元,共计99471.74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30818.71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伙食补助费3020元,共计43838.71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元,鉴定费1720元,共计29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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