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于春风偿还借款本金25600元并赔偿因占用资金逾期未给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以本金10600元,从2018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5000元,从2018年2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10000元,从2018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25600元,按2020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300元,原告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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