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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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安盈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安盈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95180.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495180.22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标准从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扣除已付20696.85元;以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标准从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西充县常林乡大田坝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西国用(2014)第1××4号)]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翠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66元,由被告广安盈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翠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安盈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翠负担,向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