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思鼎力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西博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西博峰实业有限公司在绵竹浦发村镇银行账户(账号:***)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聂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曹军在绵竹浦发村镇银行账户(账号:***)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四、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聂峰名下位于绵竹市苏绵大道8号中乾世纪城32幢1单元4楼3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绵竹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五、对(2020)川0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川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案外人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申请人四川西博峰实业有限公司的违约金5,000,000.00元、定金5,000,0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上述五项累计保全金额为5,000,000.00元。 六、申请人四川思鼎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登记在四川新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朝阳路229号1-2栋1-5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思鼎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