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舜鸿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诺亚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诺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457.39元,支付利息、罚息、复息19441.25元,本息合计518898.64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9年6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在其提供的的抵押物(位××县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被告宁夏诺亚纺织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对处置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值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宁夏诺亚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89元,由被告宁夏诺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