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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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53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1,53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以14,268.5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