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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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21469.9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息);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有权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开江县3、4、5、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川【2019】开江县不动产权第××号;他项权证:川【2019】开江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538号)行使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8元,减半收取计38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