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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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灵武市建成废旧收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科瑞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97300.67元;并以1197300.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付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的利息4739元; 二、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原告宁夏科瑞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按七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宁夏科瑞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灵武市建成废旧收购有限公司、***、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