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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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相应上诉费,同时提交缴费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