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泽县鑫源无纺布厂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2017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按月利率11.479167‰计算,自2019年11月30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479167‰上浮30%计算,被告已偿还利息96,701.99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深泽县建涛纸制品经销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9元,由被告深泽县鑫源无纺布厂负担,被告深泽县建涛纸制品经销处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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