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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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泽县鑫源无纺布厂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2017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按月利率11.479167‰计算,自2019年11月30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479167‰上浮30%计算,被告已偿还利息96,701.99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深泽县建涛纸制品经销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9元,由被告深泽县鑫源无纺布厂负担,被告深泽县建涛纸制品经销处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