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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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邮储银行曹妃甸支行账户62×××39存款25000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同时查封被申请人***养殖的貉子,保留价款变更为63500元,查封期间准许养殖经营,如需变卖,需将相应收益交纳到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2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