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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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52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97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82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