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贵州君凯鑫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合同》于2019年8月6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君凯鑫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52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以购房款52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以2019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二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被告贵州君凯鑫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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