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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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1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4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帐号:2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