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1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4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帐号:2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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