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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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2,139.4元给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人民币48元,合计人民币73元,由被告***、***负担56元,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