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2,139.4元给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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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人民币48元,合计人民币73元,由被告***、***负担56元,原告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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