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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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5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不予立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