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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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23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元,由被告***负担。案件申请费4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