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审被告***给付原审原告***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9月9日的租赁费用47338.77元及利息(利息以租赁费用47338.7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租赁器材损失金额267850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负担156元,由***负担29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9元,由***负担5948元,由***负担3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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