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同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3月24日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共计1430.13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