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1执恢37号 张飞龙、冯晨: 张飞龙、冯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飞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晨偿还5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冯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冯晨名下工行延长县支行账户存款。于2018年5月2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飞龙案件款185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元;于2018年6月2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飞龙案件款10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飞龙案件款32500元;于2020年1月2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飞龙案件款21900元;被执行人冯晨于2021年4月27日向我院执行专户交入案件款55000元,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张飞龙支付案款5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冯晨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