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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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02执恢522号 丁勇、张养明: 丁勇与张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养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养明偿还其借款本息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执恢52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张禅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瑞鹏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