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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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杨凌示范区农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324执恢37号 颜某某、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颜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2019)陕032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颜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赵某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赵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本。2021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颜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颜某某归还借款3万元(已当场支付),对于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人颜某某表示放弃,被执行人赵某某承担执行费3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24执恢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