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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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9执恢75号 白智慧、沈兵: 白智慧与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9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确定被执行人沈兵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智慧欠款2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沈兵一直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沈兵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沈兵的下落,故申请执行人白智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兵主动将欠款25000元全部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沈兵负担(已交付)。利息申请执行人白智慧自愿全部放弃。并于2021年6月9日兑现申请执行人白智慧。申请执行人白智慧同意本院(2021)陕0829执恢75号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9执恢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9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