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69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594.16元(已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段违约金以未偿还款项为基础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2元,减半收取2131元,由被告***负担1306元,原告***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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