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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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隆平高科红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新疆隆平高科红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辣椒种子本金142400元、利息损失7327.67元,违约金14240元,共计163967.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7.92元,减半收取计1808.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