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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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10370元及利息(27000元自2017年10月14日起,3万元自2017年11月3日起,73333元自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6870元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53167元自2021年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1元(***已预交),由***负担3820元;由***负担63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