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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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编号:548975515696622353、548975396343478310)无效;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574.2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574.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574.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数额以案件受理费收据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金额为准)。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具体数额以实际缴纳的人民法院报社发票数额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