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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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 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商铺经营权合同》于2017年10月6日解除; 二、确认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物业费673.04元; 三、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市场管理费2901.37元、经营权费48418.89元; 四、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租金28433.42元; 五、驳回***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