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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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利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喀什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11393.12元,违约金543380.99元,租赁延误金46975.36元,塔吊延误金33214.89元,四项共计934964.3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喀什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喀什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利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8月13日、2015年4月22日,2014年10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利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3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喀什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736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利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6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733元、保全费100元、翻译费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利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翻译费300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利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