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06执34号 郭壮壮: 你与贾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06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何芳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贾何芳支付执行款14300元及利息。 负担案件受理费79元,执行费11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潞城支行 账户名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付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联系人:郭杜娟联系电话:6778276本院地址: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邮编:0475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