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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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崔明新(崔欢)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本金70,000.00元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1.7%计算;本金30,000.00元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1.7%计算;本金100,00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20日开始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计算;以上利息应当扣除已经给付利息18,400.00元)。款交法院转交原告或自行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4.00元,减半收1,667.00元,由被告***、崔明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