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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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院 |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221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冯善贵。 申请执行人:赵铁军。 申请执行人:刘文占。 申请执行人:高文旭。 申请执行人:任秀利。 申请执行人:邢友昌。 申请执行人:毕艳杰。 申请执行人:孙桂荣。 申请执行人:王立翠。 申请执行人:司长营。 申请执行人:张广珍。 申请执行人:司富英。 申请执行人:司富刚。 申请执行人:卢桂芹。 申请执行人:赵娇娇。 申请执行人:赵春雨。 申请执行人:宋**。 申请执行人:宋磊。 申请执行人:石玉英。 申请执行人:于德荣。 申请执行人:张文礼。 申请执行人:张瑜。 申请执行人:张广元。 被执行人:杨杨。 被执行人:刘兆东。 被执行人:王春惠。 被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冯善贵、赵铁军、刘文占、高文旭、任秀利、邢友昌、毕艳杰、孙桂荣、王立翠、司长营、张广珍、司富英、司富刚、卢桂芹、赵娇娇、赵春雨、宋**、宋磊、石玉英、于德荣、张文礼、张瑜、张广元与被执行人杨杨、刘兆东、王春惠、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善贵、赵铁军、刘文占、高文旭、任秀利、邢友昌、毕艳杰、孙桂荣、王立翠、司长营、张广珍、司富英、司富刚、卢桂芹、赵娇娇、赵春雨、宋**、宋磊、石玉英、于德荣、张文礼、张瑜、张广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57,908.68元。 本院认为,(2019)吉0221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135,661.92元中的657,908.68元,被执行人刘兆东、王春惠、杨杨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135,661.92元中的657,908.68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