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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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221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冯善贵。

申请执行人:赵铁军。

申请执行人:刘文占。

申请执行人:高文旭。

申请执行人:任秀利。

申请执行人:邢友昌。

申请执行人:毕艳杰。

申请执行人:孙桂荣。

申请执行人:王立翠。

申请执行人:司长营。

申请执行人:张广珍。

申请执行人:司富英。

申请执行人:司富刚。

申请执行人:卢桂芹。

申请执行人:赵娇娇。

申请执行人:赵春雨。

申请执行人:宋**。

申请执行人:宋磊。

申请执行人:石玉英。

申请执行人:于德荣。

申请执行人:张文礼。

申请执行人:张瑜。

申请执行人:张广元。

被执行人:杨杨。

被执行人:刘兆东。

被执行人:王春惠。

被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冯善贵、赵铁军、刘文占、高文旭、任秀利、邢友昌、毕艳杰、孙桂荣、王立翠、司长营、张广珍、司富英、司富刚、卢桂芹、赵娇娇、赵春雨、宋**、宋磊、石玉英、于德荣、张文礼、张瑜、张广元与被执行人杨杨、刘兆东、王春惠、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善贵、赵铁军、刘文占、高文旭、任秀利、邢友昌、毕艳杰、孙桂荣、王立翠、司长营、张广珍、司富英、司富刚、卢桂芹、赵娇娇、赵春雨、宋**、宋磊、石玉英、于德荣、张文礼、张瑜、张广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57,908.68元。

本院认为,(2019)吉0221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135,661.92元中的657,908.68元,被执行人刘兆东、王春惠、杨杨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135,661.92元中的657,908.68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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