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00元,截止2019年5月23日拖欠的利息16126.55元,共计46026.55元,并从2019年5月24日起以2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9%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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